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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全市性社會組織適用簡易注銷程序工作指引 (試行)》第五條規定,下列情形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:
(一)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;
(二)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、行政處罰的;
(三)涉及仲裁、訴訟的;
(四)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破產清算程序的;
(五)國有資產處置方案未獲得有關部門批準的;
(六)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,并經業務主管單位、登記管理機關等核實,存在較多或者較大債權債務糾紛的;
(七)資產規模較大或者債權債務關系復雜的;
(八)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采用簡易注銷程序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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